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21-01-2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促进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与服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相结合,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利。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办公室、督察督办办公室协同推进和监督检查,校内单位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规划、统筹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起草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配合做好学校公开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信息负有信息提供、更新和解释的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明确专门人员配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学校对以下类型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机构设置、职能与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
        (五)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重点领域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校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办事程序;
        (三)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招生计划、考生资格与录取情况,招生咨询、监督渠道和违规事件查处情况;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政策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奖惩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教职工福利保障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各级各类网站、特别是信息公开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年鉴、简报、校内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查。可能涉密的信息和学校内部事项类信息的公开,报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出具办理意见,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报保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五条  学校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 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主体可以口头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单,但须申请主体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以及学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主体做出更改、补充;
        (五)对申请主体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主体申请的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主体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商校内有关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申请主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并将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以申请主体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主体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主体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或上网发布,提供免费查阅。
        本科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处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教务处将教学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或上网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公布上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组织内部评议,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学校督察督办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督查与落实;法律顾问室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能切实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法律问题的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校内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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